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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豁免权不是违法犯罪的绿色通道热点评论国内新闻湖湘在线中国新闻频道

发布时间:2020-02-03 05:59:40 阅读: 来源:铁钉厂家

福建省周宁县一位在上海经商的人大代表涉嫌醉驾,上海警方就此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未获对方许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轩然大波。(11月27日 新华网)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监督管理国家的权利,为了保障其履职的需要,被赋予了特权,但这并不能成为违法犯罪后得到“刑事豁免权”的“绿色通道”。醉酒驾驶是事实,张裕明“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血液中乙醇浓度的鉴定结果无异议”,这样算抓了个现行,就因为是人大代表,不能当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按程序却被否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权力也不能在违法犯罪是逃避法律的制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言论特别保障和人身特别保护两大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其履职的需要。言论特别保障权指的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身特别保护权,主要是为了保护代表不会因为其履职行为而受到有权机关的报复,而不是包庇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职能,不是审查代表是否构成犯罪或该不该被逮捕,而是审查代表的履职行为是否受到了不正当追究,是否因此受到了司法机关的报复。只要不存在这种情形,就应该予以许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一句空话。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这种依仗公权力为所欲为的行为要进行一次清查。

[作者:张怀鑫]

[编辑:田慈孝]

[来源:张家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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